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湘族通[2007]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纠风办: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加大对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力度,保持民族政策的连续性、严肃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户口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 区和民族乡,下同),现已迁入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
二、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现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读书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仍按户口所在地同类考生对待。
三、考生本人及父或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时间三年(即从迁入之日至当年高考时满三年)以上的考生,才可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优惠政策;对于户口已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而时间不足三年的考生,不能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对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审核要严格把关,并单独进行公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一种方可进行审核:1、考生父母(或一方,下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购买商品房(面积由市州确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住宅的产权证明材料;2、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投资数额由市州确定)的营业执照;3、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4、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四、参加职高对口招生的外省籍少数民族考生,户口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 即5个自治区和我省以外的29个自治州、113个自治县(旗)的,按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对待;户口在其他散居地区的,按我省同类少数民族考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