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全面组织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好辖区内的普查培训工作,加强普查员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按照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普查工作方法,划定普查工作区,明确普查员普查范围和工作任务, 监督普查员按时、按质、全面的完成普查。完成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定期向上级反馈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协调县(市)有关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相关农业源普查规定,组织好农业源的普查工作,县(市)级农业源普查数据结果须同时向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和州农业局汇总上报。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州、县(市)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宣传动员,普查培训,普查人员聘用,入户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全州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源普查组,要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质量保证及考评验收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手册和相关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监测、培训、登记工作的指导,审核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各县(市)的数据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州及各县(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为确保普查任务的完成,州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与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对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摸底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重要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市)普查工作进行考评。
七、预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