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普查人员的组成
普查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发证等组织管理工作由州、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管理,县(市)普查人员由县(市)污染源普查办确定和管理,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源的普查人员可从环保、建设、农业、统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源的普查人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教师抽调。确因工作需要,可从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适量选聘。
各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源普查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工作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和抽样监测。
1.重点污染源监测
严格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07﹞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2.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印发〈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普查办〔2007〕4号)要求进行。
3.抽样监测
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监测,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比例,进行分类抽样监测。
(六)宣传动员
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西双版纳州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明确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全州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全州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为入户普查登记做准备。
(七)全面普查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州污染源普查办要加强对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州农业普查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提供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及时向省污染源普查办反映普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县级数据的审核验收、汇总上报工作。强化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