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7月)。2008年2月-4月,各县(市)组织对排污单位和企业进行清查,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收集、校核与录入,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州级,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2008年5月-7月,各县(市)和州污染源普查办组织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省级,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与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 2009年7月)。上报普查成果;研究与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迎接省级验收;表彰奖励。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州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西双版纳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州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 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 组织指导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培训。
4. 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 向云南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州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办公室下设技术组、农业组(设在州农业局)和宣传组三个工作组 。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县、市环保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各自行政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
州、县(市)环保局牵头,分别会同各自辖区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州、全县(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