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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实施“旅游强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州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征收对象

  凡在本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点)。

  二、征收标准

  按各景区(点)政府批准核定销售的每张门票票面价格的15%提取。

  三、征收主体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州旅游局配合做好收取工作。

  四、征收时间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征收办法

  1.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月向州内各旅游景区(点)收缴,所缴纳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2.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部门,必须取得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在实施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3.各旅游景区(点)在每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上月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无故拖欠或延期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者,按拖欠金额加收滞纳金。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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