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乡村旅游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发展乡村旅游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西双版纳州发展乡村旅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和国家旅游局实施的“旅游扶贫富民工程”,按照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现就发展西双版纳州乡村旅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乡村旅游的意义
乡村旅游是利用乡村独特的自然环境、田园风光、生产经营形态、民俗风情、农耕文化、乡村聚落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体验、健身、娱乐和购物的一种旅游活动。发展乡村旅游是旅游行业服务于“三农”的切入点,是以旅助农,促进广大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对于推进城乡互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乡村旅游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发展乡村旅游是旅游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展乡村旅游,可吸引和引导农民参与旅游接待服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可以刺激农产品销售,推动农副产品的加工与开发,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可以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改善,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城乡联系交流,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促进以旅助农、城乡互动发展。发展乡村旅游,是实现“大农业”、“大旅游”的有效结合,加快城乡经济融合和产业联动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乡村旅游,不仅适应了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扩大城镇居民在乡村地区的消费,而且还加快了城市信息、资金和技术等资源向农村流动,促进旅游产品结构的调整,丰富旅游产品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