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近期,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州部分地区毁林开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我州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还极大地干扰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证工作的稳步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的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结合当前实际,对我州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签订了《西双版纳州2006-2010年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县(市)、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高度,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建立健全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考核奖惩、保护森林资源分片联系和责任问责等各项制度。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制止毁林开垦不力,辖区或责任区内发生毁林开垦、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严格按《责任书》及《关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给予行政处分的决定》(西监发〔2005〕2号)的要求,对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区联系人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我州地域狭小,发展空间有限,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较为突出。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
森林法实施条例》所提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林地”的要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确需使用林地的,要认真督促、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完善使用林地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的情况发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涉林项目征占用林地手续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