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
(三)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加快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工作,优先提供。在建设用地审查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保证供地计划落实。
五、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本县市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的保障措施。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8年底前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8年底前制定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办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制定廉租住房用地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四)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发展策略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和社会调查机构的作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要逐户调查建档,具体落实到人头,数据要求准确翔实。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要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各县市要于2008年6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从严查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