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即修复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范围要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部门及公共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市)交通局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村道公路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三十五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排水,烧窖,种植作物或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三十七条 州交通局督促县(市)交通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做好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维护路产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