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县(市)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引导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县(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年报表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交通局在每年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领导岗位、技术负责人岗位、道路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雨季三查、桥梁养护管理、水毁防抢预案等制度。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