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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引导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县(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年报表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交通局在每年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领导岗位、技术负责人岗位、道路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雨季三查、桥梁养护管理、水毁防抢预案等制度。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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