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负责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九条 县(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措施,督促乡镇管理养护机构组织实施。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计划报县(市)交通部门审核。

  (三)负责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与责任人签订管养责任书。

  (四)协助县市交通局对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县道公路管理养护由县(市)交通局按照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户承包,对乡道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村道公路养护可采取:提倡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管理养护村道,可包到户或出义务工的形式进行管理养护;政策允许的其它管理养护模式。

  第十二条 交通、公安、城建、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工程费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用于大中修,20%用于日常小修保养。州及县(市)二级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