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负责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九条 县(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措施,督促乡镇管理养护机构组织实施。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计划报县(市)交通部门审核。
(三)负责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与责任人签订管养责任书。
(四)协助县市交通局对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县道公路管理养护由县(市)交通局按照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户承包,对乡道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村道公路养护可采取:提倡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管理养护村道,可包到户或出义务工的形式进行管理养护;政策允许的其它管理养护模式。
第十二条 交通、公安、城建、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工程费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用于大中修,20%用于日常小修保养。州及县(市)二级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