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筹集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水毁资金;监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州交通局是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办法、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二)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三)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评定。
(四)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五)指导监督全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六)监管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七)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具体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办法,督促县(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水毁资金,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等专项所需工程费不足部份给予补助。
(三)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爱路护路活动月定为一年两次,即5月和11月,由县(市)政府安排部署,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发动公路沿线群众投工投劳投料,集体养护公路和种植行道树。
(五)督促负责实施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责任单位,对所养护线路设立标志牌,注明:线路起止地点、里程、等级、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电话等。
第八条 县(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