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三日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畅通完好,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国家交通部、发改委、
财政部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改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出台了《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养护的范围和责任单位是:县道由交通部门负责;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养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