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从2008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1户“领跑者”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州级节能监察中心。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九、加大节能减排环保执法力度
(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有关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企业能源审计。被省经委纳入“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和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
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