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党政机关办公楼、企业、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三)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四)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八、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县(市)、部门和企业都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暂停该地区增加能耗或污染排放项目的审批上报。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对全州主要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全州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地区内削减。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抓好工程项目论证工作,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