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和实施统一协调促进节能的能源和环境政策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淘汰和限制类的高耗能项目及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并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州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节能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示范项目,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制定奖节罚超政策,每年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三)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省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组织编制《西双版纳州“十一五”节能规划》,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快组织编制工业、建筑、交通、商业、民用、农村和政府机构节能等专项规划。各级政府、重点能耗企业要制定本地区、企业的节能规划,加强规划对节能工作的指导。
(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重点用能单位成为节能标兵和模范。一是落实国家《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各重点耗能企业和县(市)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州经委负责落实和考核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监督指导三县(市)、七部门落实节能指标。各县(市)按辖区负责落实和考核年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二是建立GDP能耗指标公告制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各县(市)和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耗状况,并将这一指标列入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中。三是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未进行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备案或核准,提高项目能耗的准入门槛。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重点行业、重点耗能企业和重大新建技改项目的节能大检查,公布重点能耗企业的能耗状况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对节能指标完成好的县(市)、部门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资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指标或完成不好的县(市)、部门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并取消各项优惠和扶持。五是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统计上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