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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供热工程入网费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供热工程入网费标准的通知
(鞍价发【2008】42号 2008年4月7日)


鞍山城区各供热企业:

  一九九四年以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制定了部分供热企业供热工程入网费,对我市供热企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供热企业的逐步整合,规范供热工程入网费收费行为已提到议事日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供暖事业的发展,根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现就供热工程入网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收单位:各供热企业。

  二、收费对象:新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集中供热工程入网费。分散锅炉房取缔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入网费由原供热企业交纳。

  三、供热工程入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民用住宅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不超过90元。具体标准由供热企业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认定后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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