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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玉佛苑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玉佛苑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鞍价发【2008】62号 2008年5月20日)


鞍山玉佛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为方便旅客停放车辆,弥补停车场维修经费,根据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鞍价发[2007]143号)规定,同意玉佛苑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5元/辆,其它车型10元/辆。

  此收费标准执行两年。如国家、省或市政府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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