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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新增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新增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7号 2008年3月14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补充申请核定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辽人函[2006]56号、辽人函[2007]2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规定,现就我省新增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考试费分成标准按本复函附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均包括上缴国家或各市留用部分,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为考试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你厅人事考试中心及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本复函自2007年人事考试年度开始执行。参照国家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本复函有效期至2009年4月30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本复函或执行期间遇国家收费、考试政策变动调整,请提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新增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考试费分成标准

  单位:元/科

项目名称

考试科数

收费标准

1、注册环保工程师

基础2

70

专业4

80

2、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基础2

70

专业4

80

3、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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