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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对社会福利院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批复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对社会福利院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批复
(鞍价发【2008】106号 2008年8月26日)
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有关“申请报告”收悉。两年来,你院能够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有关养员对象做好服务工作。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对自费养员进行收费,有关收费标准及规定仍按鞍价发[2006]126号执行。即:完全自理的养员600元/月;借助护理的养员不超过800元/月;瘫、卧护理的养员不超过1300元/月。
上述收费执行至2009年9月30日,请在执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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