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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


  今后,要建立农资产品的不定期抽检制度,抽检结果作为市场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每年至少开展1~2次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产品的市场抽查,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抽查合格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购买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

  四、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省有关精神以及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市农业委员会是农资市场监管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做好相应工作。

  (一)市农委:负责全市农资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制定,加强市场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抓好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市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严格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超项经营行为。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查处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开展农机及零配件、毒鼠强市场监管工作。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查处农资生产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除种子以外的农资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严肃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严格做好除种子以外的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和无证查处工作。

  (四)市公安局:协助农资监管成员单位对假、冒、伪、劣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大案、要案立案侦察,重点抓好毒鼠强市场整顿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暴力抗法行为。

  (五)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种子、肥料价格工作,并将农资价格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价格监管,打击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六)市供销社: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

  五、强化措施,确保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管理协调,上下联动,群防群治的农资市场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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