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传动员。经济普查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宣传栏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并重点搞好宣传月活动,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普查人员的抽调。经济普查涉及全市各行业、各单位,需要抽调大量的普查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政府负责选调和配备,并做好培训工作。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和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积极选送具有会计、统计或其他相关知识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并保证普查期间原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变。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志愿者积极参加普查工作。
(五)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类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将对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27号)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