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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30号)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及职责分工、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二)职责分工:

  1.煤矿、民爆器材生产、储运企业由市经委牵头负责;

  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3.建筑施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由市建委牵头负责;

  4.供电行业由长春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5.道路交通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

  6.水运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7.农机由市农委牵头负责;

  8.水利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

  9.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浏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牵头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11.易受暴风、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由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12.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由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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