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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流通市场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流通市场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4号)


  为了维护正常合法的木材流通秩序,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木材流通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接受处罚。

  三、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四、木材所有者运输木材时,应当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五、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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