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二)对地块进行平整,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中心可委托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有关工程的实施应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利用是指储备中心对暂未安排给项目使用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二)组织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用地者可凭租赁合同,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及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启动资金通过财政支持及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用于征用和收购土地的前期投入,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从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收入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
(三)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形成的收入;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