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移交的闲置土地和其它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移交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由政府收回移交的土地;
(七)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内无明确业主的公共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托管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收回、收购的土地应连同地上构(建)筑物一并收回。区政府可根据用地需求情况向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由储备中心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方式和程序。
(一)储备中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储备土地:
1.征收。根据城市规划,由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各种补偿和税费,并形成报批资料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报批,经批准后移交储备中心储备。
2.接受移交的土地。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各类土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移交储备中心托管的土地,按上级有关土地托管的规定处理。
3.收购。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收购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回购的土地、司法机关公开处理的涉案土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等。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二)不同方式取得储备土地的程序如下:
1.征收方式:
(1)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征收地块选址,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征收土地工作;
(2)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并代表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组织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经批准后,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土地,支付各种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2.接受移交方式:
(1)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储备土地,双方应共同核定土地成本,并签订移交合同。储备中心需要支付成本的,在该地块重新出让后按核定的成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