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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移交的闲置土地和其它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移交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由政府收回移交的土地;

  (七)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内无明确业主的公共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托管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收回、收购的土地应连同地上构(建)筑物一并收回。区政府可根据用地需求情况向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由储备中心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方式和程序。

  (一)储备中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储备土地:

  1.征收。根据城市规划,由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各种补偿和税费,并形成报批资料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报批,经批准后移交储备中心储备。

  2.接受移交的土地。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各类土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移交储备中心托管的土地,按上级有关土地托管的规定处理。

  3.收购。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收购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回购的土地、司法机关公开处理的涉案土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等。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二)不同方式取得储备土地的程序如下:

  1.征收方式:

  (1)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征收地块选址,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征收土地工作;

  (2)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并代表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组织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经批准后,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土地,支付各种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2.接受移交方式:

  (1)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储备土地,双方应共同核定土地成本,并签订移交合同。储备中心需要支付成本的,在该地块重新出让后按核定的成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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