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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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