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公告落实。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3)摸底排查。各级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个环节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强化抽检。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级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专项整治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将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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