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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


  三、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停产、倒闭企业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附件3-1),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四、置换仲裁调解书

  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经营者未逃匿、财产已被政府接管或法院查封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置换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递交《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附件4-1),劳动仲裁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后,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附件4-2),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粤劳仲〔2005〕3号)第五条。

  五、送达及公告

  (一)直接送达及答辩期征询。

  停产、倒闭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明确、可以直接送达的,劳动仲裁机构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诉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附件5-1)、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封面、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附件5-2)等一并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建议或要求企业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签署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附件5-3)后,可立即组织开庭。

  (二)留置送达与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应诉材料、开庭通知的,送达人可邀请当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司法所等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附件5-4)上注明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相关仲裁文书留在受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

  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明确的,可以使用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送达,邮件封面上注明“劳动仲裁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企业拒收邮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之日。

  (三)张贴布告及公告送达。

  企业经营者逃匿、下落不明,按上述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在企业登记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布告(附件5-5),同时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中张贴,拍照存档,必要时可请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及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在同日将布告内容抄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附件5-6),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三天视为送达。

  其他集体争议的公告送达一般仍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开庭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六、先予执行

  劳动者要求停产、倒闭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附件6-1),劳动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劳动仲裁机构将移送执行函(附件6-2)、先予执行裁决书(附件6-3)、裁决书送达证明(附件6-4)一并移送至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二条。

  七、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后,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或双方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劳动者该部分请求先行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进一步查实后另行裁决。先行裁决需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权。(附件7-1)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八、集体争议裁决

  仲裁庭裁决集体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人员共同讨论表决。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可在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列明集体争议申请人的共同请求事项、合计金额、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要点,仲裁庭查明的共同基本事实,主要裁决理由及裁决依据,合计裁决金额、履行时间等,同时在裁决书附表中列明每个申请人具体的请求金额及裁决结果。集体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仲裁机构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出具两份仲裁裁决书,分别列明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结果,并分别告知起诉权。(附件8-1)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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