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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放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守护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住宅小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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