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200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本市2009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制发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09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自行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时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时;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从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