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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应满足: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合计”行=以上各行同列数值(除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列值外)合计(划横杠栏目无需填);
  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应满足:
  合计栏目等于以上各行同列数值合计(划斜杠栏目无需填);
  三是纳税人通过网站下载填报的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用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印章或签署个人姓名。
  四是申报表为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办法
  (1)报表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注意审核报表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2)报表录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先受理审核,后集中组织人员录入的办法进行报表数据的录入。录入的表报要求内容完整,且满足相应数据的勾稽关系:即与本文对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3)特殊情况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的,视以下情况处理:有参保单位的纳税人由其参保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无参保单位的纳税人由其年度支付收入最多的任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无参保单位和支付收入单位的纳税人由受理税务机关指定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受理单位发现申报有问题纳税人的按以上处理原则反馈给主管局处理。
  (4)资料归档。纳税人申报的纸质资料,由受理的基层局统一整理归档。
  (二)不需要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申报方法
  1.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申报的方法
  (1)提交有关证件,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具体要求同前述。
  (2)填报有关申报表。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报表。
  ①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②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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