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
  (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8)。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的要求,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对其继续用工,或者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属民事关系,可与其订立民事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
  (十四)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