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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2008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任务700万元,州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了分解,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其中:州直250万元,景洪市210万元、勐海县120万元、勐腊县120万元。为确保完成今年的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

  2008年全州小额贷款担保金按照适度增长,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300万元,其中州直、景洪市各100万元,勐海县、勐腊县各50万元,勐腊县已安排到位。要求州直和景洪市、勐海县的担保金于2008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安排到位。

  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直接责任人:州、县(市)财政局局长。

  二、落实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人

  落实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由州、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要求在8月15日前落实50%的贷款金额,8月30日前再落实50%的贷款金额,之后送各县(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调查审核。

  第一责任人:州、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直接责任人:各级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三、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

  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由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要求在8月30日和9月15日前分两批调查审核,之后送州、县(市)财政局确定反担保条件。

  协办单位:州、县人民银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双版纳办事处。

  四、确定反担保条件,签订反担保合同

  此项工作由州、县(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要求降低门槛,拓宽反担保领域,并于9月15日和9月30日前分两批完成,之后送各县(市)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第一责任人:州、县(市)财政局局长。直接责任人:担保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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