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佛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授权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并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授权的区社保分局确定的,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的定点药店,经审查确定的定点药店须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保局备案。
第三条 定点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局是全市定点药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定点药店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