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市区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公园照明、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夜晚景观照明等。
三、本市主要街路、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建(构)筑物、住宅小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安装夜景照明设施。安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一安装。
四、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和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容貌整洁。
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楼体大型屏幕,除发布公益广告外,可由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与楼体产权单位共同经营加播商业广告,其收益用于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六、除经营性广告夜景照明外,城市夜景照明的电费由市政府承担。
七、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以及夜景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夜间照明时间和质量。
八、每周星期五、星期六和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开启夜景照明设施,开启时间与路灯开启时间相同;关闭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每日23时,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日22时。
九、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并积极配合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