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我市2008年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减排指标任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凡更新、改造锅炉及脱硫设施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改造。
三、安装脱硫设施必须选用符合《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中与除尘设备独立的专业脱硫设备,且具有PH值自动检测和连续自动加药功能及良好的防腐、抗磨、防结垢、防堵塞及脱水性能。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台容量20吨/小时及以上吨位锅炉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安装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同时完成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的联网,并与锅炉同步使用。
五、二氧化硫重点减排项目及时限要求:
(一)2008年8月31日前,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动能分公司等12家单位要完成锅炉脱硫设备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投入运行。同时完成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的联网。
(二)2008年9月30日前,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完成1号、2号机组锅炉脱硫设备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投入运行,完成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的联网,同时完成2号机组高费清洁生产节煤改造。
六、化学需氧量重点减排项目及时限要求: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市水务集团要完成南部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同时,完成北郊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并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