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 2009年1月1日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秩序,培养乘客文明素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乘客服务,依据《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乘客守则,望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第一条 乘客应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出站时按全程票价补缴票款;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三条 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或优惠乘坐轨道交通的中小学生,应在进出站时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时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时必须将车折叠后方可进入。乘客因携带物件造成列车设备损坏或他人伤害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和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禁止在地铁车站内和列车上实施乞讨、卖艺、拾荒等行为。精神病患者、弱智、行动不便者须在健康成人的看护下乘坐轨道交通列车。
第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和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乘客携带充气气球、猫、狗等宠物及禽畜进站乘车。
第七条 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列车时,不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进入地铁轨道区域,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得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或列车上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吐口香糖、大声喧哗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自觉维护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和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