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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长春境内传递期间无线电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长春境内传递期间无线电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8号)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在长春境内传递顺利进行,切实做好火炬传递期间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长春境内传递期间无线电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长春境内传递期间的无线电管理。

  二、在火炬接力传递工作中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火炬传递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技术指标使用,避免互相干扰。如遇到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干扰时,应当及时向长春市火炬接力组委会或长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相关部门或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已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不得使用核定内容外的频率和呼号,不得加大发射功率,不得擅自变更台站地址,不得增高天线高度和改变天线增益,不得发送和接收与批准业务无关的信号。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依法销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在火炬接力长春境内期间,任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对火炬传递无线电通信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无线电通信阻断,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六、长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火炬接力长春境内传递期间,应当加强无线电监测,及时排查不明信号,严肃查处非法台站和非法无线电发射(包括非法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干扰器、卫星信号干扰器等)。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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