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9]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函[2008]5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与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安排,围绕方案确定的十项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医疗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三、自查督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和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要将自查情况于2009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自查情况要包括领导组织成立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我局将适时对各区县、各单位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