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44号)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5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75号)省局补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1996]16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5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4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5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95号)省局发文第二条及总局全文。
5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00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5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9]305号)总局发文第
七条。
5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329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5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7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6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0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6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7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05号)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七条。
6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2]6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6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5]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90号) 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省局发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6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95号)市局补充意见。
6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25号)市局补充意见。
68.《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通知》(珠国税发[1995]290号)市局补充意见。
6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48号)市局补充意见。
7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省国税局补充意见》(珠国税发[1996]78号)市局补充意见。
7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53号)市局补充意见。
7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6]230号)市局补充意见。
73.《珠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60号)市局补充意见。
7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7]146号)市局补充意见 。
75.《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02号)市局补充意见。
76.《转发省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69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7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5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核实和补录外省反映我省的专用税票疑点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1]380号)市局补充意见。
7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2]67号)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