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1998]39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2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87, 珠国税发[1998]391号   )总局发文第三条。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8]43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函[2000]013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14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六条。

  32.《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313号)市局补充意见。

  3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3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3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7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3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广东省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57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

  37.《转发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1]89号)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3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1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1]438号)省局发文第四条“税务征收单位只允许配备一套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市直属分局只允许配备二套以下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

  40.《转发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珠国税函[2002]46号)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一)款中:专用设备每套售价为1555元(国家计委价格〔2000〕1381号文规定),由粤税公司统一发放,各地服务单位按照当地的推广、培训计划,将专用设备的需要量提前一个月上报给粤税公司,并通知用户汇款到粤税公司指定的账号,粤税公司根据收款情况发放专用设备,发票由粤税公司提供。

  41.《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07号)市局补充意见。

  4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29号)总局发文第十八条。

  43.《转发市府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珠海)产业发展规划2003年实施方案和措施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30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4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76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4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60号)省局所有转发意见。

  46.《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75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82号)市局补充意见“取消对饲料产品检测品种的确定和免税审批权限改为市局外,其他规定一并执行”;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4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178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4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6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5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国税发[1996]58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