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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9.《转发省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29号)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1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3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1.《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33号)省局发文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71号)市局补充意见“各企业在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证》方可购买。具体办法由市局另行通知”;总局发文(国税发〔1995〕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13.《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05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14.《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5]116号)市局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5.《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2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1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8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1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0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17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1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5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0.《关于坚决执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76号)市局对有关事项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03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2.《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珠海国税发[1995]106号)省局发文第六条。

  2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64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2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海国税发[1996]26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81号)市局补充意见。

  26.《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46号)市局补充意见“现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期满后再定额时,原则上也不能调减征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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