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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8.《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5]1号)

  209.《转发省国税局、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5]4号)。

  210.《关于市区征管地段和范围划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5]112号)。

  21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52号)

  21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6]178号)。

  21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79号)。

  21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97号)。

  21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1996]38号)。

  21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05号)。

  21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77号)。

  218.《关于办理“两证”收取工本费的函》(珠国税函[1997]11号)。

  21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珠国税函[1997]32号)。

  22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珠国税函[1997]42号)。

  221.《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085号)。

  22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159号)。

  223.《关于委托珠海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代征农贸市场税收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24号)。

  22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65号)。

  22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344号)。

  22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17号)

  22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18号)。

  22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1999]553号)。

  22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50号)。

  230.《转发省国税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51号)

  23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函[2002]42号)。

  23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函[2003]116号)。

  233.《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3]121号)。

  23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函[2004]1号 )

  235.《关于评定珠海市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的通告》(珠国税发[2004]79号)。

  23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13号)。

  23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4]7号)。

  238.《转发省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93号)。

  239.《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84号)。

  240.《转发省财政厅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3]285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2份

  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珠税发[1993]342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08号)省局发文第六条、第十五条。

  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2号)市局补充意见。

  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珠税发[1994]23号)市局补充意见。

  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3号)市局补充意见。

  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33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7.《转发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珠税发[1994]9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02号)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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