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8]20号 2008年2月1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领>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及有关规定,市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40份
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珠税发[1994]5号)。
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珠税发[1994]11号)。
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3号 )。
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8号)。
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32号)。
6.《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53号)。
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珠税发[1994]57号 )。
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70号)。
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珠税发[1994]72号)。
1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珠税发[1994]133号)。
11.《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141号)。
12.《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163号)。
1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07号)。
1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79号)。
15.《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信来函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89号)。
16.《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08号)。
1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42号)。
1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49号)。
1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55号)。
2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84号)。
2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00号)。
2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我省部分生产(加工)企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执行情况的通报》(珠国税发[1995]204号)。
23.《关于在我市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证制度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11号)。
24.《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13号)。
2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珠国税发[1995]255号)。
2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306号)。
2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01号)。
2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珠国税发[1996]012号)。
2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23号)。
3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1996]83号)。
3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05号)。
3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1996]206号)。
3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66号)。
3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25号)。
3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1997]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