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粤税发〔1994〕1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3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税电〔1994〕1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省税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3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57号)总局发文第
四条。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9号)总局发文(国税发〔1995〕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3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44号)转发国税发〔2003〕67号时,提及国税发〔2003〕018号废止。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第
一条。(汕国税函〔2003〕247号转发)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
三条。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及总局文件全文。(汕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
4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87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汕国税发〔2001〕171号转发)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9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汕国税发〔2000〕168号转发)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0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汕国税发〔1997〕018号转发)
4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56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三条。
48.《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7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一条、第
二条,总局发文第
二条、第
三条。
49.《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71号)总局发文第
四条。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74号)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3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汕国税发〔1999〕115号转发)
5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5〕00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一条、第
二条;总局发文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汕国税发〔1996〕039号转发)
5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1号)总局发文第
二条。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2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工资”、第(二)款“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七)款“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第(八)款财产损失、第(九)款“固定资产折旧”第1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报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第四条最后一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总局发文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汕国税发〔1999〕143号转发)
5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1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五条,总局发文第
四条。(汕国税发〔2001〕022号转发)
5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总局发文第
七条。(汕国税函〔1999〕020号转发)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88号)总局发文第七条。(汕国税函〔2001〕087号转发)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一条;总局发文第
一条。
60.《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95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汕国税函〔2004〕181号转发)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129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汕国税发〔2002〕144号转发)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9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汕国税函〔2004〕357号转发)
63.《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2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
6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185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
65.《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70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
6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57)总局发文第
二条。(汕国税函〔2001〕43号转发)
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04)总局发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8.《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637号)总局发文第
五条。(汕国税函〔2004〕357号转发)
69.《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五条;总局发文第
五条。(汕国税发〔2000〕021号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