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或经营额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账标准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并进行正确核算和如实纳税申报;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函〔2004〕298号)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表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

基本

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

(或负责人)

 

主营业务

 

 

开业日期

 

月销售额或

月营业额

 

行业性质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及联系方式(电话):

 

税务

机关

审核

意见

税收管理员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区(县)局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