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8〕1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建立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建账标准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提交《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表》(附件1)。
(二)审核。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应当之核准之日起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使用和保管
(一)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使用。纳税人发生收支业务所取得的各类凭证应粘贴在粘贴簿上,如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应按实际发生业务自制凭证进行粘贴;纳税人发生进货和销货业务,应记载在登记簿上。
有关凭证和进货、销货必须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粘贴和登记,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凭证粘贴时要做到排列有序、齐全完整;进货销货登记时要做到及时准确。粘贴簿中月份汇总情况要记载在粘贴簿封面上,登记簿中月份汇总情况应记载在进货销货明细表月份合计栏中。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保管。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要保管10年以上,销毁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三、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
(一)对经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导和督促其及时建立、使用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按规定开展定额调整时,应参考纳税人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记载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或经营额。
(二)定期开展巡查,对发现存在的违章问题,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