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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规范本市体育健身服务市场,加强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市体育局制定了《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服务市场,保护广大市民的健身权益,根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体育健身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上海市体育局颁发的《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经营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执业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有偿体育健身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区、县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偿体育健身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申请《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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