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技能人才评选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得到广泛推广,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
(五)在近两年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或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
(六)在带徒传艺或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杰出技能人才评选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已获得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称号(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得到广泛推广,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审程序为:
(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均可由行业、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地申报人选进行初审,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分别负责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在渝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申报人选进行初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等其他性质企业申报人选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按分配推荐名额向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